主 旨:修正「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 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十四 條第四項。
修正「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