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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訂定「限制含石綿產品輸入」,自112年5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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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22/10/04 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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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訂定「限制含石綿產品輸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禁止含石綿產品輸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者應出具證明文件,經中央 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不在此限:

一、保護民眾和軍事用途所必須。

二、作為研究、試驗、教育用途。

三、無法取得適當之不含石綿成分產品之替代品。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來源網址: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35549&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