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訂定「限制含石綿產品輸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禁止含石綿產品輸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者應出具證明文件,經中央 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不在此限:
一、保護民眾和軍事用途所必須。
二、作為研究、試驗、教育用途。
三、無法取得適當之不含石綿成分產品之替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