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110年8月20日「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第1次會議」決議,指示各有關部會盤點現行對危險物質(品)(以下簡稱危險物品)管理法令與措施的有效性、落實執行,且從可能從事犯罪行為之非法、非常規或不照規矩的角度思考風險、對症下藥;並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儘速與交通部、海洋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財政部關務署等相關部會研商,訂定整套完善的機制,讓第一線執法人員瞭解流程並落實執行,絕對防止非法或意外事件發生。
據此,環保署擬具「危險物質(品)異常處置及貯存、應變管理參考指引」(以下簡稱本指引),提供作為檢視並檢討精進相關管理法令與措施之參考。至於現行管理規定,如「消防法及其法規」、「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其法規」、「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其法規」、「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及其法規」、「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及其法規」、「船舶法及其法規」、「民用航空法及其法規」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其管制規範較本指引嚴格者,依其規定辦理。另基於國土安全、應需符合反恐安全標準者,可參考美國「化學設施反恐標準」相關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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