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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公布專區
類型: 一般安全衛生
公告日期: 2015/10/19 截止日期:  
內 文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一、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

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之情形。

三、發生職業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公布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