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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報稿
 
 
 
 

勞安法簡介與校園適用性


 

勞安法全名勞工安全衛生法,一共分六章四十條條文,其公佈及修正時間表為: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四月十六日總統 (63)臺統(一)義字第一六○四號令公布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十七日總統 華總(一)義字第二四三三號令修正公布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台八八勞字第二五二二三號令,修正調整第三條 其條文分項為第一章『總則』,共四條條文;第二章『安全衛生設施』,共九條條文;第三章『安全衛生管理』,共十二條條文;第四章『監督與檢查』,共五條條文;第五章『罰則』,共七條條文;第六章『附則』,共三條條文。 在本法第一章第一條即明文指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法...』,也就是說本法所有界定為勞工者,為避免其職業傷害,因而制定本法來保障其權益。但是勞安法制定時,是以一般事業單位為立法基準的;但勞委會於民國82.12.30公告大專院校的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廠即是驗場所適用於勞工安全衛生法,於此本法需套用在校園中實驗、試驗及實習場所。但學校為學術機構,勞安法於校園之適用性問題,引起大小不同的爭議。 根據『勞安法在大專院校之識用性檢討』研究計畫中,參與各校討論結果將勞安法於校園適用行情形分為以下四種: 適用:共32條-除以下各項條文,其餘均適於校園實驗場所。 勉強適用:1條-第四章27條。 不適用或宜修訂:共7條-第一章2.3條,第二章12.13條,第三章21條,第五章31條,第六章39條。 未能評估: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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