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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報稿
 
 
 
 
   

教育部實驗室(實習)場所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六年推動計畫

計畫緣起


1. 1970,OSHA(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USA)要求通報學校實驗室意外事件。

2. 1990, OSHA檢查管理對象納入學校實驗室。

3. 我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3.1 1993/12/20;2001/03/28 ,將大專院校及高中職校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與試驗工場(以下簡稱實驗場所)納入勞工安全衛生法管轄範圍。
3.2 1997,檢查機構執行「大專院校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及試驗工場專案檢查」 各項之違失比率明顯高於其他事業單位 認為各大專院校未在四年緩衝期內提前做規畫與因應措施

4. 知的權利(The right to know )
 依據法令規章的要求辦理新進人員三小時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包括危害通識教育訓練)。

 

 

200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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