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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實驗室(實習)場所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六年推動計畫
計畫緣起
1. 1970,OSHA(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USA)要求通報學校實驗室意外事件。
2. 1990, OSHA檢查管理對象納入學校實驗室。
3. 我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3.1
1993/12/20;2001/03/28
,將大專院校及高中職校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與試驗工場(以下簡稱實驗場所)納入勞工安全衛生法管轄範圍。
3.2 1997,檢查機構執行「大專院校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及試驗工場專案檢查」
各項之違失比率明顯高於其他事業單位 認為各大專院校未在四年緩衝期內提前做規畫與因應措施
4. 知的權利(The right to know )
依據法令規章的要求辦理新進人員三小時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包括危害通識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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